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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彭龙、任华朝与任华朝、李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龙,任华朝,李文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彭龙。被告任华朝。被告李文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龙诉被告任华朝、李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    华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人民陪审员鲁洪法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晓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