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玉清、王正敏与王正敏、章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清,王正敏,章中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朱玉清。被告:王正敏。被告:章中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楚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清诉被告王正敏、章中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玉清负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