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00712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龚灯群与穆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灯群,穆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712申请执行人龚灯群,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穆锐(穆春刚),男,1980年10月10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龚灯群申请执行穆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灯群以与被执行人穆锐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刘 鸿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