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诉被告冯治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冯治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第640号原告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住所地:米易县草场乡克朗村小河儿坝子社71号。负责人杨卫东,系该技术服务部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邓赵伦(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阳(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治箐,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诉被告冯治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以冯治箐下落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米易县爱车伙伴汽车技术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勇代理审判员 蒙长林人民陪审员 杨光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