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冯××与韩××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韩××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冯××,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繁萍,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湘(夫妻关系),1970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冯××与被告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本市武清区××镇××公寓东区×院×-×-×××,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武清区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韩××住所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寓东区×号楼×门×××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亦同意此案移送至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万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