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汪思明、郑兰、汪文聪、晏勇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支行,汪思明,郑兰,汪文聪,晏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南街37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刘狱辉,行长。被执行人汪思明,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郑兰,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汪文聪,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晏勇刚,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简阳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于201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汪思明、郑兰、汪文聪、晏勇刚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思明、郑兰、汪文聪、晏勇刚偿还借款30803.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0元,但被执行人汪思明、郑兰、汪文聪、晏勇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4日、6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晏勇刚银行存款400元、3467元,共计3867元。该案款3867元中的440元转为本案申请执行费,余款3427元于2015年7月9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支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汪思明、郑兰、汪文聪、晏勇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借款27376.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9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