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建生与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生,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519号原告李建生。委托代理人王伟军,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剑伟,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5A。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生诉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生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3.50元,由原告李建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