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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莫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叠民初字第588号原告莫某。被告黄某。原告莫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选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慧玲担任记录。原告莫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于××××年××月××日在临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吸毒,长期殴打原告(有东江医院的病历为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莫某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桂林市七星区东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病历,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11日拿刀捅伤原告的事实;3、大河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吸毒的事实;4、东江派出所出警记录,证明被告打原告的事实。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原告长期不回家,无资格起诉被告离婚;2、原告用东西砸被告及家里的东西,被告才打原告的;3、原告在外有认识别的男人,其短信有提到这个男人;4、原告不孝顺被告父母,且要求被告去打被告母亲。被告黄某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自己2011年、2014年都没有吸毒,2015年有吸毒;对证据4真实性、证明内容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和其他男的在房间睡觉,打她电话不通,被告才砸原告的车,原告才报的警,是原告故意这样做的。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被告无异议的证据1、证据2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被告有异议的证据3、证据4,因系公安机关出具,且与原告主张离婚理由有关联,故本院亦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记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从2014年开始,双方互认为对方不回家,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被告承认殴打过原告,但认为是原告用东西砸被告及家里的东西且原告认识其他男人,被告才打原告的。被告于2014年11月11日用刀刺伤原告左肘。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18日、2014年8月29日、2015年6月19日吸食毒品被治安处罚。2015年5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于2015年6月9日在原告住处将原告轿车门窗砸坏并殴打原告。庭审中,被告提出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三、四万元,共同债务一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从2011年开始长期吸食毒品,并殴打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之情形,特别是在本次诉讼期间,被告殴打原告并故意损坏原告财物。因此,原、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庭审中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又予以否认,本案不予采信。双方如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从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另行提起诉讼。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莫某自愿承担,本院退回原告莫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均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邓选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慧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