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XX英与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张建利、XXX不依法履行职责及行政决定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马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XX英,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幸梅,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负责人李大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绍新,该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小武,该分局民警。被告张建利,男,43岁,汉族,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副局长。被告XXX,男,50岁,汉族,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英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张建利、XXX不依法履行职责及要求确认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作出的焦冯公(侦)撤案字(2014)00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无效一案中,原告XX英于2015年7月22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利、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利、XXX的起诉,是原告XX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英撤回对张建利、XXX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松领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葛启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