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与武汉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武汉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青年路271号。法定代表人董志民,总经理。被告武汉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负责人彭克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与被告武汉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撤回起诉。其��诉讼费用46元,由原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毅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