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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邢玉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西路428号。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玉臣,农民。委托代理人康鹏宇,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克伟审判员宋庆田审判员王新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