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李爱霞、赵建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利,李爱霞,赵建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爱霞,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建凡,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爱霞、赵建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爱霞、赵建凡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爱霞、赵建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爱霞、赵建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占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