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彭福兵与沙坪坝区王斌相框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兵,沙坪坝区王斌相框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087号原告彭福兵,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郭念南,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王斌相框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光能市场A区配件20号。诉讼代表人贾佳佳,沙坪坝区王斌相框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金柱,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行,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福兵与被告沙坪坝区王斌相框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福兵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福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福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福兵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