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澄城县中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涛、高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中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王涛,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中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城关镇正街交通大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3796159-4。法定代表人:刘亚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蒲城县洛滨镇避难堡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高凤,女,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系王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中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涛、高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涛、高凤的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在陕西省蒲城县,本案已委托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中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涛、高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