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及第三人周丙、周丁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甲,周乙,周丙,周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周甲。被申请人:周乙。第三人:周丙。第三人:周丁。申请人周甲与被申请人周乙及第三人周丙、周丁继承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位于武都区城关镇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家属院1号楼1004室房屋予以保全。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甲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都区城关镇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家属院1号楼1004室房屋予以保全,该房屋相关继承人暂时均不能居住或使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后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