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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光辉与钱超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辉,钱超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075号原告梁光辉,男,生于1971年12月,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钱超群,男,生于1982年1月,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辉诉被告黔超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梁光辉提供的被告钱超群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钱超群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钱超群的具体地址,以便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拒绝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光辉对被告钱超群的起诉。原告梁光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云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