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259号刘某苏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被告苏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路**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俊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