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积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郝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潘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1月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我与被告属姑舅亲,双方在父母包办下结为夫妻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婚后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4年3月,我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宣告婚姻无效;2、男孩由我抚养,女孩由被告抚养;3、家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书面答辩,但在诉讼中承认其与原告是姑舅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属表兄妹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3月,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5年4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抚养女孩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潘某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本院已制作调解书。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俊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