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18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慎重考虑,为了孩子及多种原因达成共识,不想离婚,故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巧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