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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韩某。被告:顾某。原告韩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