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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蒲勇与叶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勇,叶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34号申请人蒲勇,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叶刘,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蒲勇与被申请人叶刘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蒲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叶刘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蒲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叶刘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