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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霆乾与冯宗源、李胜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宗源,李胜芹,张霆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宗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芹。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霆乾。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新乡市卫滨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冯宗源、李胜芹与被上诉人张霆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宗源、李胜芹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上诉人张霆乾的委托代理人郑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宗源、李胜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大鹏审 判 员  张立东代理审判员  宋 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继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