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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志新、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志新,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326号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马路一区后南新巷22号。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杰,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新。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三元街迎燕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娅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志新、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书面告知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176元。现原告苏州金阊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