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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永康与叶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康,叶发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陈永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罗永洪,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叶发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康与被告叶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叶发来确认欠原告借款52558元,被告定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借款20000元、定于2016年2月8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予原告。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塘南支行)。如被告按约定支付前述款项,则原告同意视被告已经清偿本案所有债务。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05.39元、财产保全费584.31元,共计1189.7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594.85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予原告。三、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原告有权就实际欠款52558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3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红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