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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大雷诉赵自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雷,赵自国,苑瑞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790号原告:朱大雷,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台子乡西李杖子村。委托代理人:孙立军,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自国,男,1973年1月7号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木头城子镇陈杖子村*组。被告:苑瑞桂,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召山嘴村。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大雷与被告赵自国、苑瑞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所收车祸肇事赔偿款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