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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葛正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正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正俊,男,1983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83********,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江澄苑3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司徒镇官垛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00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盗窃,2006年4月19日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4月27日被扬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4月2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正俊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正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0日5时15分许,被告人葛正俊在高邮市世贸水府大厅,乘隙窃得吧台收银机内现金29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正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正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正俊辩称,其盗窃收银机内的钱是事实,但盗窃金额为人民币64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5时15分许,被告人葛正俊借口支走其他工作人员,乘隙将日班收银员陈某使用的收银机内放置的一百元整钞全部窃取,共计人民币29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葛正俊供述,证实2015年2月20日凌晨5时许,其在高邮世贸水府一楼吧台支走吧台服务员后,打开吧台西面的收银机钱柜,将钱柜里一百元面值的钞票偷走。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2月20日中午,其所经营的高邮市世贸水府浴室经理杨志坤告知收银机钱柜中的钱被盗,经查看浴室监控是被前台主管葛正俊所偷,经会计对账,被盗金额为29300元。3、证人戚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中午,其听世贸水府白班吧台收银员陈某讲柜台内的钱没有了,其看见钱柜里只剩下零钱,没有百元面值的整钞。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中午,其上班打开收银机钱柜时发现一百元面值的钞票全部不见了,被盗的是2月19日中午十二点至凌晨的营业款,约有3万多元。被盗的钱柜是由其专门使用。5、证人陆某证言,证实2月20日凌晨,其在世贸水府吧台值晚班,葛正俊从二楼下来告诉晚班主管戚某楼上服务员影响客人休息,让戚某去看一下,葛正俊帮忙在吧台照看。约一、两分钟后,葛正俊指使其去男宾部拿毛巾,其拿回毛巾后,葛正俊玩了一会就离开了。6、证人李某甲证言及世贸水府营业收入总表,证实2015年2月20日中午,其听说收银员陈某的营业款不见了,便立刻与陈某对账,发现钱柜里少了29300元,经调看监控后,发现是葛正俊所为。7、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高邮市世贸水府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监控截图照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葛正俊于2015年2月20日5时15分许,打开吧台西侧收银机钱柜,将钱柜内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全部窃走,直至11时48分许收银员陈某打开钱柜发现现金被盗,期间无人再打开过该收银机钱柜。8、高邮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葛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葛正俊的个人财产情况;10、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葛正俊系累犯及其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正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葛正俊提出的其盗窃金额仅为6400元的辩解,本院认为,关于盗窃金额29300元的事实有证人李某甲、陈某等多名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与世贸水府当天营业收入总表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葛正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正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物品:苹果6手机1部,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高邮市世贸水府浴室;对被告人葛正俊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晓丽代理审判员  虞亚春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