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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