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