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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正理诉被告鲁惠宇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理,鲁惠宇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72号原告何正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鲁惠宇,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理诉被告鲁惠宇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正理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正理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正理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