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淄博居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杨金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居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杨金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淄博居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法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珍,女,汉族,高青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居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被告主动与原告和解,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居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淄博居之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