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169号原告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鹏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磊、许一一(受鹏鹞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谊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周商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用,信谊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鹏鹞公司与被告信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鹏鹞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鹏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鹏鹞公司撤回对被告信谊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鹏鹞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