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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传合与蒋双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合,蒋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64-2号申请人张传合。被申请人蒋双德。申请人张传合因与被申请人蒋双德于2015年7月1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蒋双德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全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张传合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7月22日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所有人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已经缴纳30000元保证金,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所有人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将被申请人蒋双德驾驶的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解除扣押并提供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蒋双德驾驶的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