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小七咡”(待查明)在镇雄县泼机镇李官营村黄家院子组,将邓某乙家房门推开,进入屋内盗走三圈电线,二人离开后,邓某乙夫妇二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小七咡”逃脱。经鉴定,被盗的电线价值人民币4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退回被盗主。针对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盗主邓某乙夫妇发现其家的电线被盗后,抓住被告人王某某,并将其带到公安机关请求查处,公安机关遂立案查处。2.被盗主邓某乙、常某某夫妇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0日15时许,常某某见一个男子抱着的三圈电线是其家的,便回家将此事告诉邓某乙,二人就追这个男子,并喊邻居帮忙,后邓某乙和邓某丙将这个男的抓住并打电话报警。3.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家里,听见有人喊抓小偷,就出来看,其见邓某乙正在追一个人,就帮忙,将小偷抓住,邓某乙遂打电话报警。4.相关书证:(1)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某盗窃邓某乙家电线的地点概貌及被盗电线的特征。(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电线予以扣押。��3)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常某某将其被盗的电线商标交给公安机关,以证明其电线的生产厂家。(4)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证明邓某乙家被盗的三圈电线价值人民币470元。(5)镇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某某在2014年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责令王某某接受社区戒毒三年。(5)说明,证明“小七咡”抓捕后另案处理。(6)到案经过,证明王某某是在现场被被盗主邓某乙抓获。(6)户口证明,证明王某某出生于1997年4月12日。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泼机遇见“小七咡”后,“小七咡”邀约其去偷东西卖或换毒品吸食,后其二人到邓某乙家,见门未关,其在外面放哨,“小七咡”进屋去偷了三圈电线出来,走了四五十米远其就被抓获,“小七咡”逃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小七咡”(在逃)在镇雄县泼机镇李官营村黄家院子组的邓某乙家外面,见邓某乙家房门未关,遂进屋将邓某乙家三圈电线盗走,二人离开四五十米远后,被邓某乙夫妇二人发现并抓获,“小七咡”逃走。经鉴定,被盗的电线价值人民币4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返还被盗主。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出示指控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阮 锋审判员 朱啟奎审判员 康 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翠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