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河口街道六吕村。委托代理人:宋景叶,东营河口六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河口街道六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