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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河口街道六吕村。委托代理人:宋景叶,东营河口六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河口街道六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