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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乔玉柱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6号原告乔玉柱,男,汉族,农民,系一级残疾聋哑人。委托代理人乔玉梁,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大哥。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星,男,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柱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玉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以证据不足需重新准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世林审 判 员  赵丽媛人民陪审员  刘叶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