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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一终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腾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腾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终字第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腾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港山后村。法定代表人卢俊,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永健,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41-9号楼3-1。法定代表人张启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庆。委托代理人毕志刚。上诉人威海腾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仅提交一份建设工程结算书送达建设单位回执单用以证实涉案建设工程造价为590175.86元,上诉人对该造价不予认可,在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采纳被上诉人单方结算造价,应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涉案工程造价。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