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鹁诉刘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鹁,刘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369号申请执行人黄鹁,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建行齐市龙沙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志敏,女,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建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刘志敏名下坐落龙沙区新合家园74号楼3单元503室回迁楼房以物抵债归申请人黄鹁所有,差价款及房产双方已自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终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