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敬勤与李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敬勤,李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小字第14号原告:张敬勤被告:李大伟原告张敬勤诉被告李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张敬勤负担。审判员 堵利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