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黎辉明与刘文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黎辉明(曾用名力辉明),男。委托代理人甘立明(特别授权),男,系黎辉明女婿。被执行人刘文道,男。申请执行人黎辉明与被执行人刘文道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文道自愿赔偿原告黎辉明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住宿费、日常护理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00元(不包括其中已垫支的17000元),定于2013年8月16日前支付100000元,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文道应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经济损失费50000元,于同年11月初给付了40000元,下欠10000元未予履行,权利人黎辉明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指行人刘文道给付经济损失费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文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2015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刘文道给付经济损失费10000元,申请执行人黎辉明的委托代理人甘立明已领取(有甘立明的领条载卷)。被执行人刘文道已全部履行了本案标的款10000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刘文道于2014年8月30日前应支付50000元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