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邹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