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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邹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