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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炜杰、吴江燕、蔡明启、深圳市鸿富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炜杰,吴江燕,蔡明启,深圳市鸿富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42-1号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景峰,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炜杰,男,汉族,。被告吴江燕,女,汉族,。被告蔡明启,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鸿富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炜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7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曹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