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与李桂香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528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负责人褚凤昌,任公司经理。被告李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与被告李桂香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因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并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承担。审判员呼金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青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