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与穆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穆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耿玉宏,董事长。被告穆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穆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原告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福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