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恩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建国,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宁文红。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万建国,被告陈建华的委托代理人宁文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河东区丰盈新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房屋面积为100.9平方米,物业费服务标准为0.5元每平方米每月,被告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累计欠物业费及车位费。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费1816元、滞纳金196.13元、车位费21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2、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1份。(以上均为复印件)被告辩称:同意交纳部分费用。1、原告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楼道卫生不是天天打扫,小区环境卫生差;2、原告进驻三年,绿化工作也不做,树木没有修剪过,树虫子很多,都爬上大门,杂草丛生,无人修剪;3、污水井经常溢出,原告只是用小勺对付,厨房里反味很严重;4、门卫形同虚设,多次发生入室盗窃事件;5、防盗门门铃坏了也是业主自己维修;6、对于车位费,小区的地应属于业主,和原告没有关系,被告的车经常被刮蹭,而且不是正式的车位;7、原告撤场的时候拆走了小区门口的摄像头、门禁升降杆等。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与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对天津市河东区丰盈新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丰盈新园xx号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且在该小区内有一自用车位,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0.9平方米。根据天津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5元,车位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月60元。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被告未向原告交纳过物业费及车位费。另查,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存在瑕疵。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具备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已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却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车位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补交的物业费数额为1816元、车位费数额为2160元。本院在审理同一原告同一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案件中,发现原告的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瑕疵,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综合本案实情,本院确定被告按其应交纳物业费的90%补交,即1816元的90%1634.4元。对于车位费,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自用车位,被告应当交纳车位费,现被告对其所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当全额支付所拖欠的车位费,即216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拖欠物业费的滞纳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建华给付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物业费1816元的90%即1634.4元,车位费216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茂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