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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里与XX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里,XX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0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里,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XX彬,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XX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