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保国与被告单爱琴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某,单爱某,王铜某,王俊某,王志某,豆金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01号原告王保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日。被告单爱某,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7日。被告王铜某,男,汉族,现年25岁。被告王俊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23日。被告王志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7日。被告豆金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11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某诉被告单爱某、王铜某、王俊某、王志某、豆金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某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保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保某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