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国志与江盼、朱丹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14号申请人:朱国志。被申请人:江盼。被申请人:朱丹。申请人朱国志因被申请人江盼、朱丹欠其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未还,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盼、朱丹银行的存款共计20万元及扣押车牌号为鄂J×××××小型汽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穴市栖贤路玉湖小区122号1-5层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国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盼、朱丹银行的存款共计2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扣押被申请人江盼、朱丹车牌号为鄂J×××××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由被申请人江盼、朱丹负责保管,扣押期限为2年;三、查封申请人朱国志位于武穴市栖贤路玉湖小区122号1-5层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朱国志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