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汴民终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孙某乙等与尉氏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尉氏县中医院,朱某某,孙某乙,孙某丙,李某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氏县中医院。住所地:尉氏县。委托代理人路东亮,尉氏县中医院副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系死者孙某丁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系死者孙某丁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系死者孙某丁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丙,系死者孙某丁女儿。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死者孙某丁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系死者孙某丁妻子。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红旗,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孙某甲、朱某某、孙某乙、孙某丙、李某某因与尉氏县中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5��3月2日作出(2014)尉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尉氏县中医院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69元退回尉氏县中医院。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郭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