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张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张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全龙,该公司职员。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负责人张国萍,该超市经营者。被告张蛟。委托代理人张国萍(张蛟之女)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被告张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全龙,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负责人张国萍,被告张蛟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1日,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与原告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从原告公司借得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20‰,利息支付为按月清息。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借款当日,被告张蛟同原告公司之间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并未能按期清偿所借款,只是交付了2014年5月20如之前的利息。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二被告却推拖不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所借原告公司本金600000元,利息198774元,合计798774元,由被告张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辩称: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与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实,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的负责人是张国萍。张蛟和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属实。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从原告公司借得借款600000元本金也属实。借款的月利率为20‰,2014年5月20日前的利率已经支付清楚,现在我们拖欠原告公司的本金和利息为768000元,暂时还款有困难。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签订了《借款合同》与被告张蛟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提供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20‰,利息支付为按月清息。借款合同还约定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万分之贰拾叁点零陆计收罚息,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万分之贰拾叁点零陆计收复利。双方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自愿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发放了600000元贷款,该借款到期后,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未依约履行还本义务,只清偿了2014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71676元。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所欠原告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二被告推拖不付。截止2015年7月21日二被告实欠贷款本金600000元,逾期利息168000元,合计768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一份;2、保证合同一份;3、借款凭证一份;4、借款申请表一份;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7、组织机构代码证;8、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被告张蛟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在借款到期后不按约定返还借款,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应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及违约金责任。被告张蛟作为保证方不履行代为清偿的保证责任。违反了保证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连带清偿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偿还能力有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被告张蛟连带给付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逾期利息168000元,合计7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张蛟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川云轮胎超市追偿。案件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6090元,二被告各承担30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