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东升犯盗窃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806号罪犯吴东升,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金浦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东升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又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东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东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东升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