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39号原告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举东 更多数据: